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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2745号

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2745号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晶晶,经理。被告卢尧。

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市玉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