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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1231号

朱见荣与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见荣,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C}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2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朱见荣。被执行人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金其,董事长。

原告朱见荣为与被告浙江赢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履行,故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法人代表金其在监狱服刑。本院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国土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2执12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黄文松

代理

审判员  张霰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