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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391号

王翠荣与被执行人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翠荣,阚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391号申请执行人王翠荣,女,1972年2月9日生,住双辽市.被执行人阚泽,男,1978年1月21日生,现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王翠荣与被执行人阚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双民一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阚泽于2015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给付王翠荣借款16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3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玉福

审 判 员 :刘凤华

代理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 彭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