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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保字第81号

杨杰与尹立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杰,尹立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保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杨杰

被执行人:尹立国本院在执行杨杰申请杨杰关于申请尹立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裁定规划被执行人尹立国所有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晋0826执保字第8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