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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3执422号

周礼菊、郜小先等与谢三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礼菊,郜小先,金继,金帅,金行,谢三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周礼菊。申请执行人郜小先。申请执行人金继。申请执行人金帅。申请执行人金行。被执行人谢三仕。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礼菊、郜小先、金继、金帅、金行与被执行人谢三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三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胁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谢三仕主动将赔偿金人民币4366.3元及相应利息一共7846.5元交至本院,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阳金生、谢三仕向原告周礼菊、郜小先、金继、金帅、金行连带赔偿4366.3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品        全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代理

审判员 梁        汝        才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梁汝才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梁汝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