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周礼菊。申请执行人郜小先。申请执行人金继。申请执行人金帅。申请执行人金行。被执行人谢三仕。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礼菊、郜小先、金继、金帅、金行与被执行人谢三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三仕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胁于法律威严,被执行人谢三仕主动将赔偿金人民币4366.3元及相应利息一共7846.5元交至本院,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佛三法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被告阳金生、谢三仕向原告周礼菊、郜小先、金继、金帅、金行连带赔偿4366.3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品 全
代理
审判员 谢 文 波
代理
审判员 梁 汝 才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梁汝才
审 判 长 韦品全
代理
审判员谢文波
代理
审判员梁汝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