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冯玉侠,住所地榆树市。被执行人周雷,住所地榆树市育民乡丰乐村1组冯玉侠申请周雷人格权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终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冯玉侠于2016-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终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显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