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574号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磊。委托代理人李荣、吴礼兴。被告刘胜。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德阳天虹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国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明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