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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478号

沈海龙与李锦飞、王文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沈海龙,李锦飞,王文阳,沈玉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沈海龙,男,27岁。委托代理人宋大中,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锦飞,男,32岁。被告王文阳,男,34岁。委托代理人周禹、王军,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沈玉芹,女,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龙与被告李锦飞、王文阳、第三人沈玉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海龙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锦飞、王文阳、第三人沈玉芹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海龙撤回对被告李锦飞、王文阳、第三人沈玉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海龙撤回对被告李锦飞、王文阳、第三人沈玉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沈海龙负担。

审 判 员  王友东

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

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