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沈海龙,男,27岁。委托代理人宋大中,江苏泽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锦飞,男,32岁。被告王文阳,男,34岁。委托代理人周禹、王军,响水县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沈玉芹,女,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海龙与被告李锦飞、王文阳、第三人沈玉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海龙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锦飞、王文阳、第三人沈玉芹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海龙撤回对被告李锦飞、王文阳、第三人沈玉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海龙撤回对被告李锦飞、王文阳、第三人沈玉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沈海龙负担。
审 判 员 王友东
人民陪审员 孙昌本
人民陪审员 刘志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栩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