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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回执字第00370-3号

申请执行人曹登福与被执行人冀振国、祁小燕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登福,冀振国,祁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回执字第00370-3号申请执行人曹登福,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冀振国,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执行人祁小燕,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登福与被执行人冀振国、祁小燕侵权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冀振国、祁小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回民一初字第001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云

审 判 员  张朝民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卯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