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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83号

刘俊威与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俊威,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刘俊威,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东辽县凌云乡

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俊威与被执行人长春吉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辽劳人仲裁字(2015)3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闫广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