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韦勇先,证件号码452624197412073574。被执行人李强,地址平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强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账号62×××93)内的存款元至平果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平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帐号:61×××62;开户行: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