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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3执210号

韦勇先与李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勇先,李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韦勇先,证件号码452624197412073574。被执行人李强,地址平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李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强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账号62×××93)内的存款元至平果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平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帐号:61×××62;开户行:广西平果农村合作银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