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677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
委托代理人:殷启青,单位职工。
被告:张月华。
被告:王树森。
被告:许加增。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与被告张月华、王树森、许加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张月华、王树森、许加增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67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陈江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国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