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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5677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与张月华、王树森、许加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张月华,王树森,许加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677号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

委托代理人:殷启青,单位职工。

被告:张月华。

被告:王树森。

被告:许加增。

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大场支行与被告张月华、王树森、许加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张月华、王树森、许加增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67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陈江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国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