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民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定襄县恒丰锻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成,职务:经理。住所地:定襄县待阳村**号。被执行人李旭,男,1984年9月13日生,汉族,定襄县东霍村人,农民,现居本县隆和二小区2单元3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襄县恒丰锻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定民执字第37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侯慧峰
审判员 薄海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