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负责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兵,农民。被执行人于敬敬,农民。被执行人初爱美,农民。被执行人郝秀强,农民。被执行人张洪亮,农民。被执行人刘海英,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兵、于敬敬、初爱美、郝秀强、张洪亮、刘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兵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兵、于敬敬、初爱美、郝秀强、张洪亮、刘海英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周振华
审判员 郭 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辛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