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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行初字第15号

华瀚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瀚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绿行初字第15号原告华瀚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丽敏,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瀚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华瀚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瀚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瀚投资集团长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震

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

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欣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