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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1363号

原告樊玉文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合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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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1363号

原告:樊玉文,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小学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代理人:吕叶擘,四川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合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明志,公司董事长。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689号2层5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张琴,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樊玉文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合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樊玉文向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却作了司法伤残鉴定,导致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事后原告樊玉文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合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为原告未依法进行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并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依法仲裁。

原告樊玉文鉴于此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玉文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合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争议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原告樊玉文以司法伤残鉴定向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导致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原告樊玉文以司法伤残鉴定向广元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而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应当视为工伤伤残等级不明确,其程序不当。现原告樊玉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待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结论明确后再行仲裁前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樊玉文负担。

审判员  李大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