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回执字第00210-2号申请执行人刘欢,女,蒙古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内蒙古通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呼包公路57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智凤云。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玖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南路绿洲现代城2号楼9层908室。法定代表人周新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欢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通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玖鑫商贸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通XX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玖鑫商贸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回民二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安 云
审 判 员 张朝民
代理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卯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