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3民初字1076号原告张成德,男,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付晓辉,扎兰屯市中央街胜利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权,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德与被告周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德于2016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且被告已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德与被告周权确已达成给付协议,原告认可收到被告给付款。原告张成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成德负担。
审判员 周政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艳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