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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2执5号

覃军光与卢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覃军光,卢方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5号申请执行人覃军光。被执行人卢方勇。申请执行人覃军光与被执行人卢方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卢方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覃军光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卢方勇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覃军光与被执行人卢方勇达成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致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权益得到了保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桂1322执5号执案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冼庭桂

审 判 员  陈瑞秋

代理

审判员  韦 哲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