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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20号

周慧民与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慧民,闫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周慧民,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闫芬,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慧民与被执行人闫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2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闫广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