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1712号移送执行机关榆树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俊英,男,1959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五棵树镇火车站南侧平房区。被执行人王宝民,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榆树市闵家镇古城村*组。榆树市人民法院与王俊英、王宝民罚金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榆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俊英、王宝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移送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俊英、王宝民缴纳罚金1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俊英、王宝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王俊英、王宝民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俊英、王宝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俊英、王宝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东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