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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140号

付川与被执行人石洛、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川,石洛,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付川,男,汉族

被执行人:石洛,男,汉族

被执行人: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川与被执行人石洛、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闫广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