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付川,男,汉族
被执行人:石洛,男,汉族
被执行人:XX,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付川与被执行人石洛、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5)龙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闫广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