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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执524号

刘国长与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国长,于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524号申请人刘国长,男,农民,被执行人于国庆,女,工人。刘国长申请执行于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冠商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的(2015)冠商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子合

审判员  张洪臻

审判员  徐海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