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12民初2575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丰田种子商店,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电影公司楼下。
负责人:孙宝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维龙。被告沙文弟,现住所哈尔滨市。
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丰田种子商店(以下简称丰田商店)与被告沙文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郭维龙与被告沙文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丰田商店诉称,2015年1月12日被告沙文弟在原告处赊购玉米种子伊单60号共计10小袋,每袋单价60元,共计赊欠600元,领取种子时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玉米种子款。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沙文弟给付尚欠玉米种子款6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沙文弟辩称,买种子事有,欠种子费也属实,原告种子质量有问题,玉米种子纯度不够,造成倒伏,导致玉米减产,产生了更高的人工费。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是成立的,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告身份及负责人身份,有合法经营资质。。证据二、欠据一份,拟证实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玉米种子,并出具欠据600元。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是成立的,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照片三张(在沙文弟卷宗中),拟证实原告种子有质量问题,造成玉米倒伏。开庭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相对方提交证据充分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一有异议,认为种子质量问题没有经过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意见认为质量问题,照片中的玉米无法证实就是我公司卖出的种子,因此原告提出质量问题不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无异议,且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规则认定的条件,故本院对原告提交两份证据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原告所售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故本院对被告证明事实不予确认。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庭陈述和本院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分析判断,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月12日被告沙文弟在原告处购买玉米种子伊单60共计10小袋,每袋单价60元,共计赊欠600元,领取种子当时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份。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玉米种子款。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沙文弟给付尚欠玉米种子款6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后,原告提交由出具,原告所售伊单60玉米种子符合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买卖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购买种子后,应按约定给付种子款,但被告至今未能付清种子款,显属欠理,依法应当承担支付种子款的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被告主张原告出售种子质量存在问题造成倒伏,虽向本院提交照片作为证据,但缺乏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证明证实原告出售种子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如被告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所出售玉米种子给其造成了倒伏、减产等损失,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沙文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丰田种子商店玉米种子款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沙文弟负担,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远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冬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