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无业。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于2014年9月3日14时许,得知朋友崔晓峰与人发生打斗,遂赶往莱阳市集贸城北门以南20米左右路西胡同内的棋牌室门口,见崔晓峰正与姜晓林厮打,被告人宋某遂捡起半块砖头朝姜晓林左上额部击打一下,致姜晓林左上额部受伤出血,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自行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宋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姜晓林的一切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晓林的陈述;证人崔晓峰等人的证言;讯问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书证;和解协议、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及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高殿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于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