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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民初785号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姜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某,姜某,姜某甲,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82民初785号

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式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彪,男,汉族,1962年8月2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管理部工作人员,安徽省界首市人。

被告:张某,男。

被告:姜某,女。

被告:张某,男。

被告:姜某甲,女。

被告:张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姜某、张某、姜某甲、张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回对被告姜某甲、张某甲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界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某甲、张某甲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应 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秀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