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121民初338号

张思与余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思,余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1民初338号原告张思��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团风县。委托代理人付征兵,团风县团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余志勇,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团风县。

原告张思诉被告余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童新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思和被告余志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思诉称,2014年2月10日,被告余志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声称原告随时要随时还。事后,原告因要用钱找到被告,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至今分文未付。原告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

被告余志勇辩称,我承认向原告借款,欠钱我承认。但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愿意每年还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2月10日,被告余志勇出具书面借据一份,向原告张思借款10000元。后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于2016年4月间,陆续偿还了500。因欠款催要未果,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清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目前偿还能力不足,要求分期偿还。因债权人明确拒绝,故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余志勇偿还原告张思借款95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志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童新睿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涂世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