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871号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师委空心砖厂。
被告: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艺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师委空心砖厂诉被告大连乙达建设有限公司、大连艺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师委空心砖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师委空心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师委空心砖厂承担。
审判员 马 茵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晓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