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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恢184号

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人潘辉、东辽县泰邦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潘辉,东辽县泰邦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84号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梅

被执行人:潘辉

被执行人:东辽县泰邦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市聚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潘辉、东辽县泰邦肉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核实,将被执行人潘辉名下的房屋、土地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3)龙民初字第4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

审判员  吴 刚

审判员  闫广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绍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