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字第980-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
被执行人:陈玉香,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玉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市支行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玉香拒绝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玉香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玉香的银行存款76455.6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惠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