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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463号

窦毅与赵光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毅,赵光利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窦毅,男,1954年9月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赵光利,男,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申请执行人窦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北民初字第44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其航

审判员  纪玉伦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