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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回执字第00394-1号

申请执行人宋萍与被执行人郭新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萍,郭新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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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回执字第00394-1号申请执行人宋萍,女,汉族,住呼市回民区。被执行人郭新城,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萍与被执行人郭新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回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云

审判员 张朝民

审判员 徐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学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