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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411-1号

梁伟峰与杜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伟峰,杜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411-1号原告梁伟峰,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东亚,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卫东,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梁伟峰与被告杜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伟峰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伟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伟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隋 晴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石凤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