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韦茂文。被执行人罗文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茂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文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致申请执行人的法律权利得到完全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象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覃尉权
审判员 覃柳平
审判员 陈扬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韦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