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02民初651号

马玉侠与宋富贵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3-15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玉侠,宋富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651号原告马玉侠,女,1935年5月11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富贵,女,1949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侠诉被告宋富贵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庭审中得知原告之子侯建签有房屋买卖协议,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玉侠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玉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由原告马玉侠承担。

审判员  李晓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