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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305-2号

关于宋亚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隋立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亚飞,隋立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305-2号申请人宋亚飞,男,生于1978年10月28日,汉族,住唐河县张店镇同乐寨村马洼*组**号。被执行人隋立森,男,生于1980年9月16日,汉族,住唐河县张店镇王营村随庄**号。申请人宋亚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隋立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一终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隋立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亚飞各项损失共计79967.12元(含被告隋立森已支付的6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隋立森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宋亚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隋立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曹妃甸新立支行有存款账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隋立森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曹妃甸新立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0403316501103686581)执行员  张晓宁执行员  冯保文执行员  张振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