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317号原告张长松,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1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张海波,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14日,住河南省陕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松诉被告张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松于2016年5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长松承担。
审 判 长 赵春芳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人民陪审员 郭常保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海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