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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通法吉0822执恢313号

通榆县迪卡种业经销处与赵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榆县迪卡种业经销处,赵强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通法吉08**执恢313号

申请执行人:通榆县迪卡种业经销处。经营者:刘少民,男,1968年2月24日生,汉族,个体,住通榆县。

被执行人:赵强,男,1987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洮南市。本院在执行通榆县迪卡种业经销处与赵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宫庆峰

审 判 员  雷力革

代理

审判员  王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艺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