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陈荣耀。被执行人王宇齐。申请执行人陈荣耀与被执行人王宇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标的13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执标的130000元及利息。查明被执行人王宇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陈荣耀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赤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建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