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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终743号

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张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信卿。

委托代理人:宋宇。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犇。委托代理人李冰镜。委托代理人张尤远。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于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身权利的有权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1950.0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康永杰

审判员  郭逸群

审判员  牛广兴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燕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