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900号原告于某某,住大连市。被告郭某,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75元,退回原告75元。
代理
审判员 滕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