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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856号

原告成志伟与被告成永青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成志伟,成永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856号原告成志伟,男,回族,1999年9月9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冶秀花,女,回族,1968男7月12日出生。被告成永青,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志伟与被告成永青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冶秀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定代理人冶秀花撤回对被告成永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秀花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日

书记员  祁富霞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