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曹述富。被执行人杨宗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述富与被执行人杨总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2012)昌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元涛
审判员 胡兴国
审判员 刘国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