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慕彩兰,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彭阳县。申请执行人史顺利,男,199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彭阳县。申请执行人史有怀,男,194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彭阳县。申请执行人姚志琴,女,195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彭阳县。被执行人张治军,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中卫市。被执行人周占文,男,1954年3月6日,汉族,住宁夏中卫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石井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军、周占文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521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岳 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顺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