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489-1号
申请执行人:康莉,女,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陆茹,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康莉申请执行陆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245万元、诉讼费132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7032元,合计2490232元及逾期利息(以2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陆茹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2490232元及逾期利息(以2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延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金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