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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民初1863号

刘某与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3-2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刘某,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86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胡洪,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唐某,男,汉族,1942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茂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利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