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民初186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胡洪,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唐某,男,汉族,1942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在法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茂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利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