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恢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肖太来,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许峰,又名许锋,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太来与被执行人许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许峰应向申请执行人肖太来支付3357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00元、执行费4935.5元,但被执行人许峰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许峰所有的龙工铲车、晋工铲车各一辆,但上述财产至今无法处理。现查明,被执行人许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卫农
审判员 熊尹亮
审判员 匡慧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仪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