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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第793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与姚爱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姚爱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第7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体育街口。

负责人:曹晋,行长。

被执行人:姚爱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姚爱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爱蓉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23500.72元(截止至2016年1月22日,此后被执行人姚爱蓉如有还款予以扣减),利息49023.12元(截止至2016年1月22日,此后被执行人姚爱蓉如有还款予以扣减),利息损失4137.25元(以本金223500.7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迟延利息2072.96元(以223500.7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为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95元,本案执行费3988元,以上款项共计285317.05元。但被执行人姚爱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姚爱蓉银行存款285317.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文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