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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3民初478号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董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478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