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478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丹 搜索“”
董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3民初478号原告董某。被告张某。案由:离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