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458号原告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森林街。法定代表人高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洋,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松涛街。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方芳,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铁力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铁力镇新铁街15委。法定代表人田凤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祥超,职务副经理。被告田凤林,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铁力林业局、铁力市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田凤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72.00元,减半收取988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邓宝海
人民陪审员 孙立峰
人民陪审员 曹丽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 娟 关注公众号“”